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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藏:试用期八大“作死”操作,踩中一条都可能赔钱

才朔HR
2025-10-22
行业干货

试用期虽然是对员工的考察期,还不属于正式员工,但是这短短1-6个月期间,很多公司因为处理不当,产生很多的劳动纠纷,给公司和HR部门都埋了一颗雷,后面处理起来会很麻烦。


今天,咱们盘下试用期最常见的八大误区,看看你或者你的公司,是不是也中招了。



误区一:先试试看,合同转正再签?


这大概是最普遍的想法了。有些公司觉得,既然是试用,那就先不签合同,如果观察下来人还不错,转正了再签。这样万一不合适,辞退他也方便。


听着挺有道理,但这可是个大坑。法律的规矩是:人上班第一天就算建立了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里的,不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


如果你拖着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就得给员工付双倍工资,直到你把合同签了为止。


误区二:签一份独立的《试用期合同》


有些公司“机灵”一点,会准备两份合同,一份是《试用期合同》,一份是正式的《劳动合同》。等员工通过了考察,再签后面那份。


想法不错,但法律不这么看。法律规定,试用期必须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存在。如果你只跟员工签了一份所谓的“试用期合同”,那么法律会直接把这份合同当成正式的劳动合同,而那个“试用期”的约定则不成立。


这就意味着,你相当于直接跟人家签了份正式合同,白白放弃了考察员工的权利。


误区三:试用期嘛,社保先不缴


这绝对是试用期问题的“重灾区”。很多公司都习惯等员工转正了再开始缴社保


记住一句话: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哪怕是第一天,社保就得缴。试用期员工也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的社保权利。不缴、少缴、拖延缴,都是违法的。一旦员工去举报,补缴、滞纳金一样都跑不了。


误区四:试用期不合适,随便找个理由就能辞退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是“双向自由”,员工可以随时走,公司也可以随时请人走。前半句没错,但后半句对公司来说,这自由是有限的。


公司想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你,第一,在招聘时就要把录用条件白纸黑字写清楚;第二,在试用期要有持续的、客观的考核记录。不然,随随便便一句“我觉得你不合适”就让人走,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误区五:试用期工资,能省则省


有些公司觉得试用期员工还没完全上手,工资就打个折,甚至给得特别低。


法律对试用期工资有明确的底线: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绝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三条红线,一条都不能踩。


误区六:感觉还行,再延长试试看


有时候,一个员工在试用期快结束时,表现不上不下,公司就想:“要不,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看看?”


不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单方面延长。如果你觉得需要延长,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这相当于变更了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同意,你单方面的决定是无效的。试用期一到,要么转正,要么拿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误区七:续签合同或换岗,再来个试用期


老员工合同到期了,公司准备跟他续签,或者给他调了个新岗位,能不能再设个试用期考察一下?


答案是:不能。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同一家公司,同一个员工,一辈子只能有一次试用期。续签合同也好,内部转岗也罢,都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误区八:试用期离职,得赔我培训费


公司花钱送新员工去培训,结果人家在试用期内就提了离职,这笔培训费能让他赔吗?


答案是:不用。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公司不能用培训费来限制这个权利。这跟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不一样,试用期的规定是优先适用的。


所以,企业老板一定要明白,试用期不是“法外之地”,而是有规矩、有底线的考察期。作为HR,把这些规则搞清楚,把流程做规范,不仅是保护公司,也是对每一个新人的尊重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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