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后台很多HR都在围绕一场景讨论,那就是:员工在同一个月内“月初离职、月末入职”,或者已经离职但还没来得及做减员,这种情况下,当月社保到底怎么处理?
之所以讨论这么热烈,不光是简单的操作问题,背后涉及到的用工合规和社保合规问题,一旦处理出错,就会面临社保补缴和其他用工风险!
我先说正确的处理方法:只要当月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至于很多企业内部执行的“15号规则”,并没有法律依据,今天就这问题,我们一起来分析下。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都有类似约定:
15号之前离职,不缴当月社保
15号之后离职,才缴当月社保
离职当月,由员工个人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这套规则在很多公司沿用已久,看起来有一定“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它是企业内部的管理约定,而不是法律标准。一旦发生争议,这类约定通常是站不住脚的。
判断当月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其实不复杂,关键看两条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把这两条放在一起看,逻辑很清楚: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缴纳社保的义务。
这里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点:
一是,是否缴纳社保,并不取决于工作了多少天;
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内部约定,把应由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转嫁给员工。
如果说法律是原则,那地方执行口径就更直接了。近一段时间,各地人社和税务部门的回复,其实已经把这个问题说得很透。
中山人社的答复是:
员工在离职当月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缴纳当月社保;员工月末入职,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同样需要参保。
佛山社保的口径更明确:
即便员工在当月5号离职,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其缴纳整月社保。这里强调的是,社保按月计算,而不是按天。
河南税务则从风险角度提示:
离职当月不缴社保属于错误做法,企业可能面临补缴和滞纳金风险。
把这些口径放在一起,其实结论已经很统一:只要劳动关系在当月存在,社保就不能缺。
结合政策和公司日常经营现状,员工社保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可,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问题怎么处理。
1、月初离职,当月要不要缴?
需要。哪怕只在岗一天,当月依然属于参保月。
2、月末入职,当月要不要缴?
同样需要。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参保。
3、同一个月“离职+入职”,会不会重复缴?
实践中确实可能出现,但处理逻辑是各自单位对各自的劳动关系负责,后续再做合并或转移处理,并不会因为可能重复而免除缴费义务。
4、已经离职,但还没到减员时间节点怎么办?
这是操作节奏问题,不影响缴费责任。是否及时减员,不改变当月应缴的事实。
5、员工不配合交接,能不能不缴社保?
不能。工作交接属于管理问题,社保缴纳属于法定义务,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反复权衡,本质还是想控制成本。但需要看到的是,一旦处理不合规,风险反而更高。
第一是补缴风险,一旦被核查,需要补缴历史社保;
第二是滞纳金风险,按日计算,拖得越久成本越高;
第三是劳动争议风险,在仲裁或诉讼中,这类问题很容易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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