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毕业的大学生找工作,最容易在“试用期工资”上栽跟头。就像上个月,大学毕业生小陈入职一家公司,合同写着转正工资8000元,试用期却只给5000元。小陈觉得不对劲,找HR问,对方还挺理直气壮:“5000元的试用期工资已经算不错的了,不少公司还只给最低工资呢!”
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试用期工资可不是公司“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法律早就划了硬杠杠,今天才朔HR就用小陈的案例讲透,不管是刚入职的新人,还是HR,都别再犯糊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说得明明白白:“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简单说就是两个“不低于”必须同时满足:
不低于转正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哪个高按哪个来);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小陈的情况很清楚:转正工资8000元,80%就是6400元;假设当地最低工资是2590元(比如上海2025年标准),6400元远高于最低工资。所以小陈的试用期工资至少得6400元,公司给5000元,明显没达标,妥妥违法。
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工资是公司说了算”,其实是没搞懂这两个硬性标准,咱们掰开揉碎讲:
1.第一个底线:不低于转正工资的80%,或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这是“二选一”的标准——如果公司有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比如同岗位老员工试用期最低6000元),那你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如果没有同岗位标准,就按自己转正工资的80%算。
比如小王转正工资10000元,同岗位最低档试用期工资7500元,那他的试用期工资就得按7500元算(因为7500元比10000元的80%——8000元?不对,这里要注意,是“哪个高按哪个”,如果同岗位最低档是7500,转正工资80%是8000,那按8000算)。
2.第二个底线: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就算转正工资的80%低于最低工资,也得按最低工资给。比如小李转正工资3000元,80%是2400元,但当地最低工资是2590元,那他的试用期工资至少得2590元。
这里要提醒:最低工资是“到手的底线”,公司不能用“包吃包住”“补贴”来抵最低工资,比如“给你2300元+包吃住,算下来比最低工资高”,这也是违法的。
除了小陈遇到的“给低于80%的工资”,还有几个试用期工资的坑,得特别注意:
误区1:“试用期工资就该是最低工资”
有公司招保洁,转正工资4000元,试用期只给最低工资2590元,说“保洁岗试用期都这样”。但按法律,4000元的80%是3200元,比最低工资高,所以试用期工资至少得3200元,不是2590元。
误区2:“没签合同,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就算没签书面合同,只要有实际用工(比如你已经上班了),试用期工资还是得按“两个不低于”算。比如小张没签合同就入职,口头说转正6000元,试用期公司给4000元,这也违法,因为6000元的80%是4800元。
误区3:“试用期离职,工资按天算就可以少给”
就算试用期只干了10天,工资也得按“不低于转正工资80%”的标准折算,不能随便降。比如小赵转正工资8000元(试用期至少6400元),干了10天离职,日工资就是6400元÷21.75≈294元,10天工资就是2940元,公司不能按“每天100元”算。
(一)员工篇:3步保住自己的工资
先看合同,留好证据签合同时一定要写清楚“转正工资”和“试用期工资”,如果公司只口头说,就用微信或邮件跟HR确认,留好聊天记录;上班后保存好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注明“工资”)。
主动沟通,别吃“不懂法”的亏如果发现试用期工资低于标准,直接找HR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我的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转正工资的80%(也就是XX元),麻烦调整一下。”把法律条文摆出来,大多数公司会主动改正。
沟通无效,及时维权如果公司不调整,就收集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据,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试用期工资差额是受法律支持的,别担心“刚入职就维权会被穿小鞋”,法律会站在你这边。
(二)企业篇:定试用期工资,记住这2点
算准“两个不低于”,别拍脑袋定数定试用期工资前,先算转正工资的80%,再看看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取两者中的高值,同时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这样就不会违法。
合同里写清楚,避免后续扯皮劳动合同里一定要明确“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别只写转正工资,或者口头约定,免得员工入职后产生纠纷,最后公司还要赔钱。
对刚毕业的年轻人来说,试用期工资可能直接影响生活质量,不能稀里糊涂就接受;对企业来说,别想着“试用期能省一点是一点”,违法的成本远高于省下来的工资——一旦员工维权,不仅要补发差额,还可能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得不偿失。
记住:试用期工资有法律底线,不是公司“说了算”。如果再遇到“试用期工资给5000算不错”这种话,别被忽悠,直接拿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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