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于“竞业协议”的讨论又多了起来,很多人在跳槽时都会遇到这个东西。说白了,它就是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和你约定好,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上班,也不能自己另起炉灶干同样的事。
过去,这事儿常常让人觉得有点头疼,因为有些公司的协议定得特别宽泛,几乎让人没法再在行业里找工作。好消息是,最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了一个《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就是来给这事儿立规矩的,让公司不能再任性了。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新规矩到底说了些什么,以后再遇到竞业协议,心里也能更有底。
首先,新规矩强调了一件事:不是什么人、什么岗位都能签竞业协议的。
在此之前我们先搞定什么叫竞业协议,是指企业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公司要想让你签这个,前提是它自己得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且你确实接触到了这些秘密。什么是真正的商业秘密?就是那些外面的人不知道、能给公司带来价值、公司还专门做了保密措施的信息。

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同样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所以,如果你的工作只是掌握了一些通用的专业技能,接触的也只是一般的经营信息,那公司就不能把你划入需要签竞业协议的范围。那种连前台、保安都要求签竞业协议的做法,以后行不通了,同时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而且,竞业协议本身也不是保护秘密的唯一手段。新规矩也引导公司,应该优先考虑其他方法,比如做好内部的权限管理,给核心数据加加密,或者设置一个合理的“脱密期”。毕竟,限制一个人的就业选择是件大事,不能随随便便就用上。
再来说说协议的具体内容,这才是大家最关心的。新规矩要求,公司和员工在约定权利义务时,必须公平合理。
《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
比如,限制你从业的范围和地域不能太离谱。以前有的公司动不动就写“全国”甚至“全世界”,这显然不合理。现在要求,必须根据公司的实际竞争情况和你知道的秘密来定,最好能具体明确地列出受限制的企业名单。
竞业限制的期限,也不是一刀切都按最长的2年算。得看你接触的秘密有多核心、这个秘密能保鲜多久来定。
最重要的,是钱的问题。公司要求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就必须给你经济补偿。
首先,指引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
这笔补偿怎么算?新规矩也给出了参考。一般情况下,每个月给你的补偿,不能低于你离职前一年平均工资的30%,并且绝对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限制期限超过一年,补偿标准还得再高一些,最好不低于平均工资的50%。
而且,这笔钱必须在你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间,每个月按时打给你。公司不能耍花招,说你平时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这部分钱,这是不行的。
与此对应,如果你违反了协议,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也得合理。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该超过公司约定要付给你的补偿金总额的5倍。
那么,万一真的和公司因为竞业协议发生了矛盾怎么办?
新规矩也指明了路。可以先和公司商量,商量不成就去找劳动仲裁,或者直接去法院。如果只是公司没按时给你补偿金,你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公司的工会也可以站出来,帮你向公司反映意见。
总而言之,这个新指引不是要取消竞业协议,而是要让它回归本意,在保护公司利益和保障个人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后,咱们打工人在面对这份协议时,手里的砝码也更重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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