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HR朋友问了个常见问题:员工合同月底到期,说不续签了,公司让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方便交接——这要求合理吗?其实不少企业都有类似困惑,甚至有的HR觉得“离职就得提前三十天”,但合同到期和主动辞职还真不是一回事。

小欣在一家企业工作了三年,这个月底劳动合同就到期了。本月中旬公司提出续签,小欣明确表示不续签,打算合同到期就离职。可公司说“离职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不然没法及时找人交接工作。
但实际上,公司的要求并不合理。
以上案例来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的公众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写得很清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小欣的情况就是典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不是她主动提出“辞职”——而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要求,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员工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情况。
简单说:合同期内主动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合同到期不续签,属于自然终止,不用提前三十天。要是企业非要员工提前通知,反而可能违反法律规定,要是因此扣工资或为难员工,还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虽然员工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但HR可以提前做好衔接,避免工作交接手忙脚乱:一是提前沟通续签意向。建议在合同到期前1-2个月,就和员工确认是否续签。像小欣的公司提前半个月沟通,其实有点晚了,要是员工不续签,留给交接的时间太紧张。早沟通既能提前安排招人,也能给交接留足缓冲期。二是重点做好工作交接。就算员工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HR可以和员工协商交接时间,比如合同到期前几天,把手头工作整理好、和接手人对接清楚。大多员工都会配合,毕竟好聚好散,没必要因为交接闹不愉快。
再划个重点:
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无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员工合同期内主动辞职→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天)。
企业要是把这两种情况搞混,可能会让员工觉得“公司不懂法”,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遇到合同到期的情况,按法律规定来,提前做好沟通和交接安排,比纠结“提前三十天”更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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