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招聘中,企业看中候选人后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将试用期拉长至一年的情形并不少见,其核心出发点在于基于长期用工需求,通过延长观察期降低用工风险,然此种做法极易触碰法律边界,鉴于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一年是否合法两大核心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予以明确界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并未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约定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只要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可以约定试用期,这一结论可有效纠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设试用期”的常见认知误区。

试用期约定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时长并非企业可依据岗位或个人情况随意确定,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需补充说明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仅约定试用期而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该试用期将直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
此类违规情形反复出现,核心在于企业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部分企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同于更高用工风险,进而试图通过延长试用期预留用工余地,亦有企业简单将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长直接关联,误认为合同期限越长,试用期可相应延长,然法律明确界定,劳动合同期限可无上限,试用期却有明确的法定最长限制,二者不存在必然的正比例关联。
试用期约定一年的违规行为虽不会即时暴露风险,但一旦引发劳动纠纷,企业将处于被动地位,其常见法律后果包括超出6个月的试用期部分不被法律认可、员工可依法主张按转正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且在劳动仲裁或行政检查中,企业往往因违规约定承担不利责任,此种看似为用工安全增设保障的做法,实则会增加企业的不确定用工成本。
综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但法定最长时长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一年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招聘及合同设计环节中,应对该条款予以重点核查,用工风险的滋生,往往源于此类看似细小的合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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