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多年的专业机构,我们在服务企业客户的过程中,频繁遇到这类咨询:企业因岗位需求招聘在校大学生实习、离退休人员返聘时,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选择劳务合同,但对劳务合同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没有搞清楚,担心因签错合同而引发用工纠纷。
事实上,没有高清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企业用工中的高频痛点,尤其在灵活用工场景下,选对合同类型直接关系到用工合规。基于才朔HR 10年服务4000+客户的经验,来为企业管理层或则和HR梳理了两者的差异、合同的适用场景,帮助企业规避用工的风险。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确实极易混淆,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合同经常订立于员工和公司之间。
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个人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关于提供劳动服务的协议。涵盖的范围很广,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而这类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在适用对象方面,劳务合同适用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勤工助学、实习的在校学生(须年满16周岁);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兼职人员;以及企业停薪留职的特殊状态人员等。
在适用范围方面,劳务合同适用于完成特定劳务或成果的场景,如一次性技术服务、临时性辅助工作等。合同期限可灵活约定,短期、长期甚至无期限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需明确劳务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个人,也可以是个人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典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6.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仲栽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根据上面两者的区别,我们可以确定:在校大学生可以签订劳务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典。
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我们始终强调:企业用工的核心是“合规”,合同类型的选择必须基于真实的用工关系,而非单纯为了简化流程。
在此提醒所有的企业管理者或者HR,即便签订劳务合同,也需规避两大风险:一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诸如“工伤自负”“免责兜底”、“放弃社保”等条款均属无效,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避免“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情况——若企业对劳务提供者进行考勤管理、规定工作时间、要求遵守内部规章制度,形成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即便签订劳务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面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赔偿风险。
如果企业在灵活用工、合同拟定、用工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困惑,可随时咨询才朔HR。凭借专业的政策解读能力和丰富的实操经验,我们将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用工合规方案,协助企业在满足岗位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实现合规高效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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