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遣用工里,有一个判断错误出现得非常频繁:员工被退回后,再派到另一家单位工作,是不是就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对于很多企业管理层来说,这个想法并不奇怪,毕竟需要重新考核每个员工的能力:工作环境变了,管理方式变了,用工单位也变了,重新试用很合理啊。
但恰恰是在这里,很多企业把“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混在了一起。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员工的劳动合同始终只签在一家单位,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无论被派到哪一家用工单位,劳动关系都没有发生变化。而试用期,从法律上看,并不是“对岗位的试用”,而是“对劳动者是否适合本单位的考察期”。

它附着在劳动合同上,而不是附着在某一个项目、某一个岗位、某一家用工单位上。
这也是为什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会明确写明: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旦试用期已经使用过,派遣公司对这名员工的工作能力、履职情况、基本稳定性,就已经完成了判断。后续即便调整派遣去向,也不构成重新试用的法律条件。
很多争议案件中,企业常常会强调一句话:“岗位是一样的,但用工单位不同。”
但法律判断的逻辑恰恰相反。
岗位是否相同并不重要,用工单位是否变化也不重要,关键只看一件事:劳动合同是不是第一次建立。如果不是第一次,那么试用期就已经结束了。
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重复约定试用期,这个约定往往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随之而来的,不是“用不用试用”的问题,而是工资差额、用工风险、仲裁败诉。派遣用工看起来灵活,但在试用期这个问题上,它比普通用工更严格。不是因为限制多,而是因为规则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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