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对弹性退休的办理流程、基本养老金领取方式等作出了明确安排。
政策已经落地快一年,存在有很多的实操问题,让HR十分头疼,比如我们后台经常收到的被反复询问的问题,总结下来是以下三点:
临近退休员工能不能解除?延迟退休后“15+5”还算不算?合同期满遇到法定情形,单位到底该不该操作?
这些问题牵扯到很多政策点,如果只凭经验判断,很容易出偏差,下面就跟着才朔HR一起逐一拆开说清楚。
这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但是这个说法不一定对。
从法律角度来说,并不存在“只要距离退休不满五年,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跟这个说法类似并且确实受到法律限制的,是大家常说的“15+5”情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员工才会进入法律限制解除的范围。
然而这种情形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
第一,仅仅“离退休不满五年”,并不自动受保护。
如果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龄还没满十五年,即使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也不属于“15+5”情形。
比如一位男员工,2012年入职,现在距离退休不到五年,但连续工龄尚不足十五年,这种情况下,并不适用特殊保护。
第二,即便符合“15+5”,也不是绝对不能解除。
法律只是限制了无过错解除的情况,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中提到的医疗期满、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情形。
但如果员工存在过错,比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违规兼职等,仍然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15+5”限制的是解除理由,而不是彻底限制不能解除了。

随着弹性退休制度落地,一个新的情况也随之出现了,最近后台有HR咨询:某女员工,按原来55岁的退休年龄,她是符合“15+5”的;但如果考虑延迟退休后的年龄,她反而不符合了。那现在,这名员工到底还受不受“15+5”保护?
这个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协商解除,本身不受“15+5”限制。
无论是否符合“15+5”,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法律并不加以限制。“15+5”真正限制的,仍然只是前面提到的第40、41条情形,员工有无重大过错等。
其次来看退休年龄延迟的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并不是一次性整体延后,而是从2030年后渐进式调整,比如每4个月延长1个月。
这意味着,不能简单地在员工原本的退休年龄基础上,直接“加几年”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正确的做法,是结合员工当下的实际年龄、连续工龄,以及在解除当下对应的法定退休时间点,综合核算才能判断是否符合“15+5”的限制,对于员工退休的判断和计算方法,不能凭感觉,更不能一刀切。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虽然是细节问题,但也是在实操中经常遇到的,比如有HR反馈:一名女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目前处于哺乳期。公司按照流程向她发送了《劳动合同延续通知》,但员工拒绝签收,理由是:法律已经规定“三期”自动延续,签不签都一样,公司只需要知道,不需要操作。
面对这种情况,公司接下来该怎么办:从法律角度看,员工的说法并没有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法定情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延续,直到相应情形消失为止。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单位必须就此专门向员工发出延续通知,也就是合同的延续是法律直接发生效力的结果,而不是因为单位“通知了”才生效。
因此,公司是否发送延续通知,更多是管理上的规范动作,而非法律义务。员工不签回执,并不会影响合同依法延续的事实。
从风险角度看,公司只需做好内部记录,确保在系统和管理上承认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即可。
自从弹性退休制度实施之后,很多老问题被重新放大,其实答案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我们需要做的是理解问题,研究政策,不要对概念和政策的解读产生偏差。所以对于HR来说,弄清楚下面的处理逻辑,比死记硬背政策更重要:
哪些情形是“限制解除”,而不是“禁止解除”;
退休年龄的变化,是渐进的,有专门的计算公式,不是拍脑袋决定的;
合同延续,有些是法律自动发生的,并不需要人为操作。
把这些政策的底层逻辑理顺,很多看似棘手的问题,其实并没有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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