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工作的时候,“五险一金”这个大家都知道,但是许多企业和员工都默认:“五险”是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一金”是职工福利。
在公司入职操作种有个普遍的做法:只要员工同意,或者公司以其他福利作为补偿,就可以不缴纳公积金。但是这个想法是否合法呢?
然事实是: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缴纳社保一样,是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只缴社保,不缴公积金,就是违法。

近期,长沙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发布《以案说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罚5万元》一文,文章表示: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调查取证,该公司自2017年注册成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超过89个月。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也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这并非个例。从全国范围来看,存在很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违法问题。
比如,天津市在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实现了对机构和个人的“双罚”。
浙江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网上,常年公示着大量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其中一份决定书显示,一家单位因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未为员工足额缴存公积金,被责令补缴14652元。决定书同时明确,逾期不缴,不仅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会将违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这些案例清晰地表明,不缴公积金的合规风险,正在从一纸条文,转变为实实在在的罚款、强制执行和信用污点。
我们先来看下国家层面是怎么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的: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国家层面的条例也说得很清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这是强制规定。
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一旦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不管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一旦被投诉将会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模糊地带,所以,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此条例之规定也意味着,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性质如何(国企或私企),只要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在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违法行为一:员工是农村户口,可以不缴!
这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一些企业会引用《指导意见》中“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的表述,认为对农村户籍员工没有强制性。
然而,当前的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北京高院在一份判决书((2020)京行申1197号)中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在职职工”,应以该职工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以职工户籍性质作为认定依据。法院认为,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均负有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所以户口不再是豁免企业责任的理由。
违法行为二:员工自愿签署了放弃协议,可以不缴纳
其实是不可以。法律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免除缴存公积金。任何形式的、约定不缴纳公积金的劳动合同条款或单方协议,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员工投诉或仲裁,企业仍需承担补缴的责任,且补缴不受时效限制。
基本公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5年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4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比例由单位在区间内自行选择,但个人缴存比例必须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综上,如果将住房公积金视为一项可有可无的“福利”,是对现行法律和监管趋势的严重误判。对于企业而言,足额、及时地为所有员工(无论户籍)缴纳公积金,是必须坚守的合规底线。对于劳动者而言,这同样是一项不容侵犯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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