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的“用工之日”指的是员工开始实际提供劳动的那一天,而不是所谓的“转正之日”。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员工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试用期不交社保的做法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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