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很多企业都采用过这种方式,员工希望多拿一点现金,企业也希望把用工成本压下来,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看起来“双方都能接受”的做法:员工写一份放弃社保的声明,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保。
表面上看,这是协商一致,双方都同意的,其实这种处理方式没有解决实际问题,还可能触发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很多企业会把判断建立在一个简单逻辑上:既然是员工自己提出来的,还签了字确认,那以后即便有争议,公司也算有依据。
但问题在于,社保这件事,本来就不属于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的范围。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不可能通过一纸协议来免除。
所以,无论这份“放弃社保声明”写得多完整、签字多规范,本质上都是无效的。一旦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核心只看企业有没有依法缴纳,而不会因为员工当初“同意”就改变结论。
不能。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
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不可以!
但这种做法,属于无效行为,因为社保不是完全直接上交给个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里的关键在于,社保不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一笔简单结算,它涉及的是社会统筹体系。把钱发给员工,并不能替代参保本身。
因此,这种“折现”的方式,在认定上仍然属于未缴社保。一旦被核查,企业还是需要补缴,相关责任也不会减少。
比“员工主动放弃”更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企业在入职时就要求员工签署类似声明,甚至把它当成一个默认流程。
这种操作的风险更直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旦被认定为未依法参保,企业不仅要补缴,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相关负责人也可能被追责。而员工签过的那份声明,在这个过程中起不到任何保护作用。
有些企业会换一种方式处理,比如和员工沟通后,提高工资,让员工自行决定不参保。
从短期来看,这种方式似乎更容易被接受,但本质问题没有变化。
社保承担的是长期保障功能,医疗、养老、工伤等风险,并不是一次性多发一点工资就能覆盖的。对企业来说,这样的操作依然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一旦出现争议,还是要回到补缴和赔偿上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也就是说,员工可以因为公司没有缴社保,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企业在前期为了节省成本选择不缴,但一旦员工通过仲裁维权,往往不仅要补缴,还要额外承担补偿金,整体成本反而更高。
除了“放弃社保”这种明显违规的情况,日常操作里还有一些细节,也很容易出问题。
比如入职或离职当月,因为在岗时间短,工资不足以覆盖个人缴费部分,这种情况下差额需要由员工承担,但企业不能因此不缴;再比如不同单位之间在同一个月内的参保衔接,如果没有提前沟通清楚,很容易出现重复缴纳或断缴的争议。
另外,各地社保办理都有时间节点,有些企业会据此设定内部规则,比如“15号之后入职不缴当月社保”。这种规则在操作层面可以理解,但如果员工明确提出当月参保要求,而企业没有处理,后续一旦进入仲裁,企业通常很难占优势。
回头看这件事,其实并不复杂。企业之所以反复在这个问题上纠结,更多是因为在成本和合规之间寻找空间,但社保恰恰是没有太多“弹性”的一块。
不管是签声明、折现发放,还是提高工资,本质上都改变不了一点: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参保就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与其在这些边界上反复试探,不如一开始就把规则理顺,把用工安排做好。短期看是多了一些成本,但从长期来看,反而是在降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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