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职手续的最后一步,一般是和HR一起对那份长长的“离职结算单”。
工资、报销、社保......一个接一个地检查出来,好像没有问题。
可是,当你的双眼掉入“剩下的年假”频道时,一场无声的博奕可能就要开始了。
今年年假,还剩三天。这三天,该怎么办?
HR可能微笑着说:“哦,真遗憾的是,要离职了,这一假就不能休息,按规定自动废止哦。”
或是,更“人性化”的HR说起:“那样,这三天,我按照你的正常薪水使你转换为钱。”
听起来很“合情合理”?

但今天,我必须跟你说:以上两种见解,一种算一种,还把你的钱算少了!
离职时,没休年假,便是你“掩藏存款”
年假是你合法权益。假如你有资质具有,那样,从你走的时候起,这类权利就不会凭空消失。
它有二种付款方式:要不休息,要不赚钱。即便没时间休息,也只剩下赚钱的方式了。
那,能换多少钱呢?
这是问题的核心!决不像“正常薪水”这么简单!
法律法规,针对你应该休息的年假日数,公司必须按你**日薪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300%!3倍!
其中,包括你照常上班那天的一倍薪水,加上200%的补偿。
因而,假如HR想让你按1倍工资计算,那么他就等于“黑”你2倍钱。
那,我能换几日钱吗?
这不是你全年剩余的天数,而是根据你之前工作时间来计算。
公式是:
(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日数÷365天)×你应该享有全年年假日数——你已经休完的年假日数
举例说明:
你应该有5天寿终假。今年6月30日离职,上半年一天年假都没休。
你今年应得的年假日数≈(181天÷365天)×5天≈2.5天。
转换后不够一整天的部分,不算。因而,公司需要给您这几天难休年假,付款**300%**的工资报酬。
讲完离职,我们再谈谈在职时,另一个常见的“霸王条款”。
很多公司将在年末下达通知:“请注意,今年年假,必须在12月31日前休完,过期作废!”
这个规定听上去尤其“理所应当”吗?
可是,它可能并不合法。
《员工有薪年假规章》说得很清楚:
原则上:年假,在一年内分派。
但以外: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须经跨年度分配,可跨年度分配。
是啥意思?
这意味着,如果由于公司项目忙碌,人力不足,你今年真的不能休年假,公司肯定可以,也应当分配第二年假期。
在一个情况下,“最初结算”只是合理的:公司已经为你准备了假日,但你自身,由于个人原因,没有休息。
假如公司不给你安排,那么他就不该以“过期作废”为由抢走你权利。要不使你过年休息,要不听从地依照**300%**的需求填补你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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