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最近有点烦。
他攥着手指,这一月早已60岁,身份证里的出世日期,白色的背景,黑色的字,很清楚。他激动地跑到劳动保障局,准备办理退休手续,安享晚年。
结论是,窗口的工作人员在电脑查验了很长时间,仰头对他说:
“李师傅,对不起,系统显示你还差一年才到退休年纪。”
老吴傻眼了一会儿:“怎么可能?我身份证还能有假吗?”
工作人员指向屏幕说:“你身份证是1965年出世的,但你档案中最早的招聘登记表是1966年写的。根据规定,大家可以以档案为准。”
仅仅因为档案中可能是几十年前笔误的“6”,老吴的退休生活就会被推迟一年。
这一幕不是一个故事,而是一个真正的情景,天天都在全国各地的社保大厅开演。每个人都想阻拦它,为何人人都有一张身份证,决定了我们的退休年纪,但可能是一个多年的手写档案?

要解释这一现象,我们应该返回20世纪。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劝阻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员工提早退休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8号)文档。
本文档旨在操纵当时常有的“提早退休”的混乱。其中,最主要的规定之一讲的是“职工出生时间评定”。
文档中明确提出: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自己档案纪录的第一次出生时间为准。
你看清楚了吗?
身份证VS档案,档案赢!
并且,不是一切档案,是“第一记叙”的那一份!
这意味着你生命中第一份工作的招聘登记表、职工履历表、或在入党申请中,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当时填报的虚报年代或是单纯的笔误)写下的出世日期,会比你之后办理的全国统一身份证有更好的法律承认。
当时,此项看似“绝情”的规定是为了塞住制度的漏洞。其效力一直延续至今,已成为地区社保部门在办理退休资质时应遵守的“金科玉律”。
顺便说一下,在“老文档”中,还强调了另外两个退休(特别是病症退休)的明文规定,到现在为止也同样有效:
退休审核,权限确立:并非各部门都能办理退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不可乱来。
退休确诊,特定医院:如应提前退休或非工伤残废,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定,县级以上医院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你自己找的,或者非特定医院确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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